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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7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1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226-23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0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708 頁
要旨:
就「臺灣省增設計程營業汽車有關問題執行要點」制訂之過程以及其內容 觀察,實係被告官署為淘汰三輪車以改善計程汽車之營業起見,而依臺灣 省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所訂定之一種單行規章, 並非被告官署本於行政權作用對原告等個別所為之行政處分。原告如認為 該項執行要點之施行將有不利於原告,亦祇能依請願法第二條規定,為維 護其權益,以請願方式,向有關官署請求核辦,要難遽依訴願程序對於該 項要點之公告提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