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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4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8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0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1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77 頁
要旨:
原告煉製之「青○油」,於五十九年十一月間由財稅聯合查緝小組抽樣調 查,送中○石油公司化驗結果,其成份柴油為百分之四十六,汽油為百分 之四十,燃料油為百分之十四,核與原登記之成分不同,被告官署依照貨 物稅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四款規定及中○石油公司新化驗之結果,依率從價 課徵貨物稅,並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