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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3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5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7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1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35 頁
要旨:
所得稅法第九條所謂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之非經常性之買進賣 出之營利活動,而發生之增益而言,不包括偶為土地交易而生之增益在內 。非經常性之土地交易所生之增益,自不得謂所得稅法之財產交易所得而 課徵交易所得稅;反之,如經常以土地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及營利行為 ,其因土地交易所發生之收入,應視為該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一部份核計 所得額後,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