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3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9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5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7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0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29 頁
要旨:
所得稅法第一百條第二項退還溢繳稅款加計之利息,應自何日起算,稅 法雖無明文,然參照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自應自繳納稅款之次日 起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否則,凡經行政訴訟確定而退還之溢繳稅款,自 繳款之日起加計利息,其未經行政訴訟而退還之溢繳稅款須於申報期滿, 經核定期間二個月後,始予加利息,殊屬有違常理。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