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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0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2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九)第 85-9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6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03 頁
要旨:
關於營業稅部分,被告官署對原告之申請復查,既未於依法復查後報請台 北市政府決定,關於所得稅部分,被告官署先則誤依業已失效之舊臺灣省 內中央及地方各項稅捐統一稽徵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逕行決定其應納稅 額,迨原告申請復查,被告官署復查決定仍不予以糾正,於法自亦難謂無 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