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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3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5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0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1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九)第 915-91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5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01 頁
要旨: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標主管機關就商標移轉註冊事項,有核准與否之權 ,則商標主管機關自得斟酌情形,依職權而為裁量,其上級機關以命令規 定裁量之準據,亦非法所不許。原告申請移轉商標之商品,經被告官署函 准有關機關鑑定,為環境衛生用之殺蟲劑及蚊香,國內已有合格藥廠多家 ,大量生產供應,既非國內所需要,不足促進工業之進步,亦無須籍此產 品以拓展外銷。被告官署不予核准其移轉商標之註冊,並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3 月 81 年 3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