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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3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8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5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21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17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97 頁
要旨:
財稅事件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原告因土地增值稅之扣繳,不服臺灣省 政府之訴願決定,應向主管官署之財政部提起再訴願,而原告竟向內政部 併案提起,固有違訴願管轄之規定。惟再訴願官署認為管轄不合時,應依 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受理,而再訴願官署 未為依法移轉,遽予駁回再訴願,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該部分之再訴願 決定撤銷,仍由內政部逕行移送財政部審理決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