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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4 年判字第 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99、103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03、107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91、87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11、1340 頁
要旨:
(一)劃分鄉界屬於地方行政事項而在未經正式清丈確定以前暫維持未發 生爭議以前之狀態實為行政上正當之措置 (二)新舊任鄉長關於經手帳目之爭執事涉民事範圍自應由司法機關依法 審判至縣政府之執行和解亦為民事執行事件不能認為行政處分當事 人如有不服應向該管上級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編註:
1.本則判例,(二)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3.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