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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5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0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1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154-15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5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99 頁
要旨:
被告官署對原告發單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原告不服,經於法定期限內, 依規定程序,預繳營業稅款,申請復查。被告官署對於營業稅部分,既未 於復查後報請該管南投縣政府決定;對於所得稅部分,亦未交其復查委員 會復查決定,遽以命令拒絕原告之請求。按之營業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後 段及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程序上自有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