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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8 年裁字第 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7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8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四)第 172-17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5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25 頁
要旨:
關於人民私權之確定,係屬國家司法權之範圍,關於祭祀公業派下之證明 ,非行政機關權限內之事項。臺灣省內各鄉鎮公所,縱令有沿襲以往習慣 ,辦理祭祀公業派下證明之事,但其非屬國家行政機關委任行政事項,殊 為顯然。再審被告官署拒絕為再審原告證明之通知,自不能認為有行政處 分之性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 89 年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