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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1 年判字第 2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1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3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七)第 440-44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3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19 頁
要旨:
原告於四十八年十一月間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標購林地三筆,連同房屋一 幢及地上竹木,總價為新台幣四十萬元。是該項不動產標價新台幣四十萬 元,係包括地上物竹木在內,該項未與不動產 (林地) 分離之竹木,依法 既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則該項地上物竹木之價 值,自即屬該不動產價額之一部,自應以整個不動產 (包括地上竹木) 買 賣總價,為其契價。被告官署按其得標總價新台幣四十萬元為課徵契稅之 依據,不許扣除地上竹木計價課稅,實無違法之可言。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