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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2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3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4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四)第 160-16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1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99 頁
要旨:
新聞紙登載事項,涉及之人認為影響其信譽者,固得依出版法第十五條之 規定要求登載其辯駁書。但辯駁書應就新聞紙登載內容足以影響其信譽之 事實加以辯駁,如為不屬此種性質之其他文書,自不能視同辯駁書,而可 拒絕其登載。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