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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2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1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2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四)第 63-6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1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76 頁
要旨:
人民之財產權依法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以公力予以處分。非常時期 對我國貨幣出入國境之限制,雖經財政部 (四四) 台財錢發字第三五三二 號代電 (命令) 規定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加以限制。但被告官署執行該項 命令,亦僅得對於超過規定之新台幣不許攜帶出境或入境,至於超額部分 之沒收,則非依法律不得為之。上開代電既非依「戡亂時期依國家總動員 法頒發法規命令辦法」規定,由行政院發布之命令,且違反國家總動員法 令之行為,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規定,應按其身分,分別由軍 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審理,亦不應由海關予以處分。原處分遽依財政部上開 代電命令將超額之新台幣予以沒收,自屬欠缺法律上之依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3 月 81 年 3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