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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2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3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4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三)第 624-62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9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36 頁
要旨:
原告於五十一年六月間,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並申報土地現值,係在舊 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施行期間,而其於五十四年四月間,申請撤銷土地 權利變更登記及申報土地現值,則已在行為時修正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 施行以後,自應依修正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