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2 年裁字第 2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9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2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6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11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58 頁
要旨:
聘用人員,係私法上契約關係,解聘並非行政處分,而為終止契約之性質 。學校教員之解聘,是否正當,係屬私權爭執,應訴由普通法院裁判,不 涉行政爭訟之範圍。原告對學校之解聘有所爭執,純屬私法上契約當事人 間就聘用關係之終止問題,祇能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決,不得依行政爭 訟請求救濟。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