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0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09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94 頁
要旨:
行政訴訟案件一經本院判決即為確定除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所載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提起再審之訴外對
於已確定判決之聲請廢棄則為法所不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1 月 80 年 1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