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6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08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八)第 133-13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2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75 頁
要旨:
原告爭執之免職事項,純屬用人行政範圍,非官署對人民之處分可比,原
告原不得對之提起訴願,且其於收受臺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書後,並未於法
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部會提起再訴願,而係向監察院呈訴,監察院既非依
事件性質受理再訴願之官署,原告又非不服監察院何種處分,是其向同院
所為呈訴,自不能認為合法之再訴願,原告茲竟以同院逾三個月未為決定
為理由而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殊屬於法無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1 月 80 年 1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