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8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9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三)第 111-11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9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331 頁
要旨:
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之金○煉孔商標,與業經核准移轉註冊之四一三二號鷹
在枝圖 (Eagle On Bough) 之煉乳商標,係使用於同一商品。雖後者於商
標圖樣上未註明稱,惟兩商標之圖形,既同為展翅向左之鳥。縱其設色,
前者為黑色,後者為深藍色,稍有不同,然其意匠之構造,排列之方法,
均足相混,於隔離觀察時,使人易於誤認,其屬近似,至為明顯。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