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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2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8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9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0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74 頁
要旨:
原告私運進口貨物之原估價,經申請重估,已予核減,縱令其貨品價值尚 不值此數,但此項私運貨物之估價,僅係被告官署資為應否依商船船東及 海員走私處分辦法移送航政機關另為行政處分之參考。其估價行為之本身 ,並未對原告發生何種具體之效果,顯非可視同行政處分。且無論該項重 估價值是否正確,要與原處分沒收私運貨物之適法與否無關。原告自不得 持為不服原處分及決定之論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