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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2 年判字第 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04、1086、113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16、969、111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94、959、106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46、664、1399 頁
要旨:
(一) 關於公共水利事項主管行政官署因公益上之必要固可為適當之處置 但應以關涉公共利害者為限若人民相互間因引水所發生之爭執則屬 民事問題應由該管法院受理審判自非行政官署所應處置 (二) 行政訴訟之被告以官署為限 注意事項:本則判例 (二) 適用時應注意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8、9 月九十一年八、九月份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