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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1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0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2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八)第 323-32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6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02 頁
要旨:
按應納營業稅之營業人對於營業稅課稅通知書如有不服,應於繳稅期限內 照稅額先繳三分之二,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復查,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 請後十五日內復查,報請縣市政府決定,為營業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明 定。此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處分而請求救濟之唯一法定程序,捨 此別無他法。本件原告兩次請求免課五十年四﹑五兩月份之營業稅,均未 依照上開程序辦理,自難認為係依法定程序申請復查,則被告官署不按復 查程序予以復查及報請該管縣政府決定,而逕以通知予以拒絕,於法自無 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