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1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3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5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6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九)第 541-54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5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28 頁
要旨:
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金,免納所得稅,又個人在依銀行法儲蓄銀行章程辦 理儲蓄存款之金融機構存入兩年以上之定期儲蓄存款者,其利息所得免予 扣繳,並免徵綜合所得稅,固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二款及修正獎勵投資 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但如訂明為期一年之退休金優惠存款,依退 休金優惠存款辦法規定不能改為二年。其實際縱存滿二年,其所得利息, 仍難適用上開規定免繳所得稅。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