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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1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8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4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6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第 397-40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3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08 頁
要旨:
本件原告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係對被告官署所為不准原告聘請理事林某 兼任總幹事之通知,提起訴願。該項通知,有具體的消極處分存在,足以 影響原告會務之推行。再訴願決定認其為非處分,亦無損於原告之權益, 其立論固尚欠適當,惟依內政部四二、五、一九內社字第二九九四八號令 及臺灣省政府 (四四) 府社二字第四八六一二號令指示,漁會理監事原則 上既不應兼任總幹事,則是否事實上有其必要而應例外的許其兼任,當屬 監督官署白由裁量之範圍。其裁量縱有錯誤,亦僅屬公益上之不當,而非 違法。原告以原處分為違法而對一提起行政訴訟,仍難認為有理。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