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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1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5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4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5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三)第 421-42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2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05 頁
要旨:
農會總幹事之解聘,係終止僱傭關係性質,屬於私權爭執,應訴請普通司 法機關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處斷。主管監督官署就此項事件所為通知, 不能認為行政處分,當事人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