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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1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5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5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九)第 377-38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7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73 頁
要旨:
行政官署依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將公地放租與人民,雖係基於公法為 國家處理公務,但其與人民間就該項公有土地所發生之租賃等關係,則仍 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人民與官署因租用公地所生爭執,屬於私權之糾紛 ,非行政爭訟所能解決,而官署基於私法關係所為之私法上行為,自不得 視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所為之處分,而對之為行政爭訟。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