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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0 年裁字第 1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3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5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26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0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5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11 頁
要旨:
縣市政府依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發之解聘命令 ,雖為促使農會解聘其職員之因素,然解聘之行為,仍係出自農會,該命 令對於被解聘人並不直接發生解聘之效果,且上開命令係以農會為對象, 原告亦非處於接受命令之地位,與受處分人之情形迥不相同。是原告對於 農會之解聘行為如有爭執,純屬私法上契約當事人間就僱傭關係之終止問 題,祇能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決,不得依行政爭訟途徑請求救濟。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與現行農會法第 46 條及第 46 條之 1 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