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3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3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588-59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3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358 頁
要旨:
原告以塗膠香蕉莖纖維編織品申請新型專利,經中央標準局一再發交專家
審查,認定該項編織方法及構造,非原告所首先創作,經一再審定不予專
利。原告申請被告官署為最後之核定,經被告官署交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
審查,認為使用蕉類纖維原料以編織蓆類物品,於日本昭和十五、十六、
十七年間 (按即民國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年間) ,己經有人發明使用,
並見諸日本刊物。至於塑膠液之應用範圍甚廣,編織品塗塑膠液,僅為其
用途之一種,並無特殊之處,因而最後核定,仍維持中央標準局不予專利
之再審定。原告雖主張日本所用之蕉類纖維,其植物係實芭蕉而非香蕉。
惟實芭蕉與香蕉均屬於蕉類,既同係使用其纖維編織成物,殊難謂其構造
上有何不同。原告申請之塗膠香蕉莖纖維編織品,自難認係原告創作之新
型。被告官署原處分 (最後審定) 仍不予專利,於法顯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