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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7 年判字第 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6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76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三)第 492-49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7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54 頁
要旨:
本件原告 (輪船船員) 置於西裝上衣內之美鈔三千元,係在繼續持有狀態 中,既未攜帶入境上岸及再行攜返船機,則財政部 (四四) 台財錢發字第 二二五九號代電前段規定予以沒入之情形,即與本件之事實不相符合,根 本不發生可否適用之問題。按關於金銀外幣之管制,並不禁止進口,又非 應稅物品,且依行政院四十年四月九日令頒有關金融措施辦法第一項及第 二項,明載人民所有之黃金外幣,應准其繼續持有。上開代電末段所稱「 此外凡在船機上查獲未經申報登記之金銀外幣,併應予以沒入」云云,係 為防止取巧私運出口而設。如不問有無違法情事,概將人民繼續持有之外 幣遽行沒入,要非該命令原在防止取巧私運出口之本意。本件原處分引前 開代電字號,遽將原告繼續持有之美鈔,且竟連同其西裝上衣一併率予沒 收,殊屬欠缺法律上之依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