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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3 年判字第 1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6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8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6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86 頁
要旨:
台北市管理攤販實施細則公布後,在台北市轄區內之攤販,不合該實施細 則第三條第二項暫准設攤標準者,如仍繼續設攤,即應予以取締。而原告 在該實施細則公布施行後,繼續無照設攤,則其此項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 ,係在該法規公布施行後繼續為之,自應受其拘束,不生法律追溯既往之 問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