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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9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6、448 頁
司法院公報 38 卷 11 期 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17、11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20、1178 頁
要旨:
上訴人某甲僅止看守被擄人,係實施中為直接及重要之幫助,自應適用刑 法第四十四條以從犯論科,原審引用刑法第四十二條以共同正犯論,顯屬 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八十五年度第十五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