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73、449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1 期 65-67 頁
司法周刊 第 1114 期 3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53、112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003、1179 頁
要旨:
擄人勒贖為恐嚇罪之一,與強盜罪不同,雖同時觸犯兩罪,不生吸收關係
。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五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犯強盜罪而擄人勒贖如為結合犯
,應回歸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處罰;
判例所示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