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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8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8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48年~49年)第 809-81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8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四)第 26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29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48~68年)第 432-
433 頁
要旨: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結夥於夜間侵入鐵工廠行竊,得手後正在攜贓越牆逃 逸之際,即被該廠守衛發覺,跟蹤追捕,由同夥下手用棍擊傷該守衛倒地 ,上訴人則在旁喝打,脫免逮捕等情,如果無訛,則上訴人等所犯刑法第 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並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應依同 法第三百三十條論處,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論科之 判決,適用法則,不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