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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8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3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0年~51年)第 678-6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2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五)第 12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96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48~68年)第 268-
269 頁
要旨:
沒收係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之關係,第一審判決雖已將變造之支票 一紙,於上訴人與其他共犯之罪刑內同時諭知沒收,但此種沒收之諭知, 對於上訴人部分,仍不失為從刑,原審既將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 撤銷改判,乃置應予沒收之變造支票於不論,自有未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106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