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4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4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95 頁
要旨:
上訴人於某甲患病時,因其亂丟煙蒂,忿加綑縛後,下樓賭博多時,始行
釋放,以致某甲深受寒冷,病勢陡劇,不及醫治身死,雖某甲之死亡由病
重所致,然其所以促成病重之原因,實係由於上訴人綑縛之加功行為,不
能謂無相當因果聯絡關係。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