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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0 年非字第 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07、448 頁
司法周刊 第 1112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2 期 18-2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2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39 頁
要旨:
被告因欲奪取某氏之船隻,而起意殺人,顯係構成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 條第十二款前段之罪,雖其殺人因意外障礙而未遂,但依同條例第二條第 二款之規定,自應就第一條第十二款所定本刑上減輕一等或二等,處以適 當之刑,乃原判竟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處斷,已屬違 法,且本案被害者雖為母子二人,但被告之殺人行為,既發動於同一意思 ,又在同一處所實施,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一罪處斷, 原判處被告以兩個殺人未遂罪,亦有未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四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已廢止,且被告殺害母子二人是否為 想像競合犯,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