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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5 年上字第 68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7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7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45 頁
要旨:
上訴人充郵務管理局郵務員,奉令飭查存戶儲款,得悉支局局長某有挪用 儲戶儲洋未經登入賬簿情事,乃不即時報告總局,反將查賬不符情形,洩 漏應守秘密之消息於該支局長,致其畏罪潛逃無蹤,原審認為構成刑法第 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並無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 102 年度第 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刑法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