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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5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41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1 期 58-60 頁
司法周刊 第 1106 期 3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5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96 頁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被誘人,原無年齡之限制,某女被略賣時,年雖未 滿二十,但既為人婢女,不得認蓄婢人為有監督之權,此外復無家庭及監 督權人之保護,則略賣之者,自應構成本條之罪。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現行民法無「婢女」或「蓄婢人」之制,判例不合時宜 。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