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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7 年非字第 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40、172 頁
司法周刊 第 1099 期 1 版
司法周刊 第 44 卷 10 期 6~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14、10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15、962 頁
要旨:
被告充任區長,據聯保主任報告,某甲霸佔弟妻挖瞎弟眼等情,因派區丁 將甲逮捕,按之區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原 係基於職權範圍內之拘禁行為,不得與違法受理訴訟混為一談,自不應構 成犯罪。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第十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已因區自治施行法之廢止而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