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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0 年非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2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0 期 15~21 頁
司法周刊 第 1101 期 1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2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31 頁
要旨:
以執行未畢前或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併合論罪,為現行刑法所不採取,此 徵諸同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甚為明瞭。本件被告犯強竊盜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處以有期徒刑,已在執行中,復犯脫逃未遂,原審適用刑法第四十 二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第四項分別處斷,固屬無誤,然被告等所犯 上開罪名,既在強竊罪裁判宣告以後,自應獨立論罪,方與刑法第六十九 條之規定相符。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一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舊刑法規定之判例與現行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不合。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