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90、45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84、112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56、1175 頁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九款之罪,必須具備結合大幫與肆行搶劫之兩
種條件,始克成立。故僅係加入有團體組織之大幫匪徒內,而未參與搶劫
之行為者,縱不能免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妨害秩序罪之責任,斷無由成立
該條款之罪。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