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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38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80、45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83、112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27、1175 頁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條均係強盜罪之加重規定,凡犯強盜罪 ,同時合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三百五十條之情形,即屬法規競合, 當然適用較重之第三百五十條處斷,無再依第三百四十八條論罪之餘地。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上段,既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特別法 ,而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又將夜間侵入住宅強盜定為加重情形之一,則該 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上段故意殺人之強盜,如同時具有上開加重之情形, 自應認為吸收在內。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