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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3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4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1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729 頁
要旨: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亦以上訴論,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著有明文。本案第一審判決認被告犯詐欺及殺人兩罪, 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原審審理結果認為祇成立詐欺罪,將殺 人部分諭知無罪,上訴人雖僅就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但被告殺人嫌疑與其 詐欺部分,具有牽連犯關係,自應視為全部上訴,由本院併予審判。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