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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36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40、255、55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70、237、252、52
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24、972、975、1
059 頁
要旨:
偽造統一發票,進而行使,以逃漏稅捐,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 定,且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判決認其此項行使偽造文 書之行為,已包括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特別規定之內,不再論 以行使偽造文書之罪,不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4 月 11 日 95 年度第 5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