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5、397、53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685-688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1 期 65-67 頁
司法周刊 第 1114 期 3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22、1056、10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34、1008、1196
頁
要旨:
上訴人侵占乘客所遺手提箱後,嗣在家中開箱發現美鈔,再另行起意將美
鈔一百元作買受計程車價款之用,違反禁止外幣自由買賣之命令,二者犯
意各別,應併合處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五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僅屬法律之適用,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