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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0 年上字第 3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32 頁
要旨:
將幼女小胖子擄走勒贖,因其家屬無力措款,復將小胖子帶往上海價賣, 其價賣小胖子,係屬擄人勒贖以後之另一行為,依法應併合論罪,原審乃 以誘拐行為,誤為犯擄人勒贖罪之結果,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 於適用法則,顯有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9 月 13 日 94 年度第 13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