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19 年聲字第 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5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5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510 頁
要旨:
本件聲請人以原審法院在被告之子某甲所在師部勢力範圍之內,恐審判不 公平,聲請移轉管轄到院。本院查閱原卷,某師長對於此案,既確有請託 之函件可證,而被告之子某甲且敢率帶兵士拘捕告訴人,以致某乙等逃亡 在外不敢回縣,若仍歸原法院繼續審理,則因處其軍隊勢力範圍之下,即 恐審判有妨害公安或不公平之虞。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