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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28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2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87 年刑事部分)第 12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1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3 卷 2 期 54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103-
104 頁
要旨: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 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 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 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 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 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 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