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25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541 頁
司法周刊 第 1099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0 期 6~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04、116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00、1227 頁
要旨:
食糧雖經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列為指定物品之一,但依該條例第三 十一條規定,以有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行為為處罰條件,上訴人匿報食糧 ,既無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之行為,而民國二十九年廢曆九月匿報之當時 ,對於單純匿報食糧又未經定有處罰之其他法律,依刑法第一條之規定, 自在不罰之列。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第十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已廢止,且目前已無類似之 案例,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