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2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9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133 頁
要旨:
上訴書狀雖僅謂上訴人等確無殺人罪嫌,縱處有期徒刑一日褫奪公權一日
亦不甘服,何況五年之久,又上訴人等確無教唆及共同殺人情事,遽加以
殺人罪名,尤不甘服云云,對於指摘原判決論處殺人罪刑之不當之理由,
雖嫌簡略,但究不能謂為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自應認其上訴為合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95 年 7 月 25 日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4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