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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6 年台非字第 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485、793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46年~47年)第 655-658 頁
司法院公報 38 卷 11 期 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80、123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三)第 11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041、1101 頁
要旨: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於民國四十四年六月三日公布施行,依當時有效之 法律施行到達日期表規定,臺灣省為七日 (包括台北市) 應自同月十日發 生效力,吸用煙毒成癮者,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 個月內,自動向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於六個月內戒絕,經調驗確已戒 絕者,免除其刑。被告因連續施打毒品,於民國四十四年七月三日被警捕 獲時,尚在一個月自動請戒期間內,檢察官實施偵查時,並未俟其投戒得 有結果,遽行起訴,其程序顯屬有背規定,原審法院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諭知不受理,竟就實體上審判科刑,不無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八十五年度第十六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